為辦理本案範圍內既成建物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、社會福利、慈善事業、宗教團體用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事宜,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七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,訂定本案作業要點,並於107年5月31日起生效。 相關權利人請於本案區段徵收公告後,於公告期間提出相關申請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 有關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、發布令、申請書及審查表請點選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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